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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发布时间:2021-10-30来源:农业农村部 +
一、新《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执法改革意见原文: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暂不改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 -四、《江苏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施方案》立足全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特点,严格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把履行强制性、执行性职责的职位划出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重点分布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综合执法领域,以及卫生监督、自然资源、劳动监察等其他执法领域,将上述领域的市级以下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县级机关列入职位设置范围。